申请人:承某筑诚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某市双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068124384X。法定代表人:孙凯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灏,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710629405。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某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承某筑诚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围国用2005第0056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承某筑诚伟业建材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某筑诚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围国用2005第0056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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