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王晓维系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主管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王保全
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维。系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保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某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娜
审判员:陈洪伟
审判员:佟长永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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