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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某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继芬,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维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联。

原告承某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美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环达公司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该合同上的被告京鑫公司的印章真伪难辨,原、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印章的真伪,且原告环达公司与被告京鑫公司均提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涉嫌刑事犯罪的结果作出后,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某环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邢耀宗

书记员:栾海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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