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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承某县九龙湾洗浴休闲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云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某县九龙湾洗浴休闲中心。经营者:张小良。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修缮防水,停止向原告房屋漏水,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188056.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楼下,因被告楼上洗浴,在2016年3月份开始经常向楼下漏水,导致原告装修受损,而且因为楼上漏水弄脏了顾客饭菜而免单,赔偿的数额巨大,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维修,但被告一直未能解决问题,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修缮防水,停止向原告房屋漏水,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88056.00元,鉴定费20000.00元。被告承某县九龙湾洗浴休闲中心辩称,一、对渗漏情况存在,并不向被告所诉的那么严重,被告已经部分修复,在2016年上半年修复了四五次,至诉前室内未发生渗漏。二、原告方提出的损失过高,对损失的评估价格过高,具体意见在评估报告质证过程中发表。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照片11张,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被告认为该评估报告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仅适用于实体净价的评估,不适用于修复价值评估,其定义可看出在现实条件下重新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就本案而言就是重新装修一遍,另表明该评估方法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也就是现在值多少。这种评估方法完全不适用修复损失的评估;第二、针对评估项目一系列修复费用均没有针对每项价格的组成,该价格从何而来,如何得出均未显示,就第一项防水修复费需要什么材料,工程需要多少工时,这些全都没有。在此看来,根本不是明细表;第三、室内外装修费用、边墙修复费用意见同上;第四、雨搭和摄像头修复费用,在评估报告照片八中,可以看出只是雨搭上面的一块板脱落半边,而摄像头还在上面。仅修复雨搭即可,摄像头并未损坏,属重复认定。即便摄像头损坏,也需要指出重购的数量、品牌、价格;第五、工作橱柜,该评估项目表明,两个860元,如果依据重置成本法,那么它现在的价值是这些,现在它依然在使用,与本案因漏水导致的损失没有关系;第六、地板修复,数量为360平方米,已经涵盖了目前原告的整个店面。该项目更加体现了该报告的不可行性。故该评估报告完全不能客观的反映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另鉴定费用超高,明显不符合规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楼下,因被告楼上经营洗浴,在2016年3月份开始向楼下漏水,导致原告房屋顶棚、墙面及部分物品受损,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维修,但被告一直未能解决漏水问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修缮防水,停止向原告房屋漏水,原告起诉后经XX市X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原告申请评估的各项修复费用为188056.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0.00元。
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县九龙湾洗浴休闲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被告承某县九龙湾洗浴休闲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云刚、被告承某县九龙湾洗浴休闲中心经营者张小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经营洗浴期间漏水给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顶棚、墙面及部分物品造成损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依据鉴定结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防水修复费用110285.42元,不属于因被告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地板修复费用44516.00元,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地板是否损坏及损坏与原告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地板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它损失费用合计33254.75元(室内外装修费用19636.01元,边墙修复费用5944.06元,雨搭修复费用5510.05元,摄像头修复费用1304.63元,工作橱柜修复费用860.00元),系因被告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鉴于被告基于评估报告所承担的赔偿数额及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应承担鉴定费60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某县九龙湾洗浴休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侵害,并对其经营场所漏水处进行有效修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修复完毕,排除向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漏水的隐患。二、被告承某县九龙湾洗浴休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总计33254.75元(室内外装修费用19636.01元、边墙修复费用5944.06元,雨搭修复费用5510.05元,摄像头修复费用1304.63元,工作橱柜修复费用860.00元)。三、被告承某县九龙湾洗浴休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费60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00元,减半收取计2030.00元,由被告承某县九龙湾洗浴休闲中心负担360.00元,由原告承某煎饺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子君

书记员:王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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