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满某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钟学伍,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传名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职务:总经理。
原告承某满某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传名种植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承某满某农牧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满某农牧专业合作社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满某农牧专业合作社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0.00元,减半收取280.00元,由原告承某满某农牧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邹红霞 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 人民陪审员 马守海
书记员:杜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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