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
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孙立群(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
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一项目部
冯辉
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某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艳春。
委托代理人牛亮,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立群,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玉明。
被告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一项目部。
负责人刘纪华。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冯辉,该项目部职工。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一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承某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承某路桥建设总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一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承某时运农林科贸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明昌
审判员:李建民
审判员:张艳楠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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