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闫某新
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景和。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新。
委托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承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承某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凯,被上诉人闫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玉杰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36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冉雪芳
审判员:郑建强
审判员:薛林儒
书记员:段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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