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德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田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真,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某市围场县。
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某德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德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德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德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7.04元,减半收取1718.52元,由原告承某德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冲
书记员: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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