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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徳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通州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某徳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740197961Y。法定代表人:田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真,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通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原告承某徳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通州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承某徳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徳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徳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77.95元,减半收取3188.98元,由原告承某徳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晖

书记员:任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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