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平安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雪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华容县胜峰乡金窝村五组,现住河北省承某市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淑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某市鹰手营子矿区北马圈子镇平安堡路13号楼3单元601号,现住河北省承某市兴隆县。
被告: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南楼经济开发区东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52762331T。
法定代表人:付常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革,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某建龙公司)与被告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辽宁中镁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辽宁中镁公司管辖权异议。被告辽宁中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于2018年1月23日退卷。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某建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斐、国淑敏,被告辽宁中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某建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1#提钒转炉耐火材料吨钢整体承包合同》(以下简称1#承包合同)和《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2#半钢转炉耐火材料吨钢整体承包合同》(以下简称2#承包合同);2.被告赔偿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176,8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甲方)通过招标方式与被告(乙方)于2017年2月3日签订了1#承包合同和2#承包合同。1#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供货范围是提钒转炉砌筑材料及维护炉衬所用各种耐材,提钒转炉砌筑及维护所用工具、设备;工作范围是提钒转炉本体砌筑及炉役内维护,配合纳米保温绝热材料的安装,负责作业范围内的定置管理和环境卫生。交货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前提钒转炉用的各种耐材及设备到达甲方现场。提钒转炉耐材承包价格1.80元吨钢,承包范围之外采购乙方产品时按乙方招标时所报价格1,850.00元吨进行结算。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即第一个炉役砌炉完成之日起至第二个炉役结束。在此期间,若第二个炉役提前炉役合同自动终止,若推迟炉役合同顺延至炉役结束,双方约定了详细的结算方式。2#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供货范围是转炉砌筑材料及维护炉衬所用各种耐材,转炉砌筑及维护所用各种设备:砌砖机、喷补机、手拉葫芦等;工作范围是转炉本体砌筑、炉役内维护和出钢口喷补工作,配合纳米保温绝热材料的安装;负责作业范围内的定置管理和环境卫生;提供转炉炉衬各类砖型的设计及砌筑方案的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交甲方钢轧厂审核。交货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前2#转炉砌炉用的各种耐材及设备到达甲方现场。2#转炉耐材承包价格1.60元吨钢,承包范围之外采购乙方产品时按乙方招标时所报价格1,850.00元吨进行结算。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即新炉役开始至炉役结束。在此期间,若提前炉役合同自动终止,若推迟炉役合同顺延至炉役结束,双方约定了详细的结算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按照1#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了1#承包合同的第1个炉役;1#承包合同的第2个炉役和2#承包合同的炉役所用耐材及设备等,被告均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17年3月15日前交货至原告现场。被告自2017年5月份起陆续给原告发函,以原材料镁砂价格涨价为由要求原告在合同吨钢承包价格上不断上涨,另承包范围之外采购补炉料价格不断上涨到3,500.00元吨,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被告坚持要求涨价才可生产,原告不得不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履行合同。被告违约造成原告预期经济损失2,176,8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辽宁中镁公司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诉请赔偿2,176,8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合同期内市场环境或甲方工艺条件等变化较大,双方可对承包价格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2017年6月辽宁地区因环保整治,制作耐火材料的原料价格飞涨,被告无法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多次向原告发函说明、协商、报价,原告坚持原合同价格。在协商期间,原告与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终止了与被告的合同。现原告对前后合同价格的差额起诉被告是没有道理的。原告另签订的合同价格超过被告协商报价的价格。被告报价的合同价格是吨钢3.18元和2.45元,而且仍然是可协商的价格,原告另签合同价格吨钢3.06元和2.72元。需要强调的是原告与他人签订合同时间是2017年9月8日,而2017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以更低的价格报价了。综上,原告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价格协商条款,起诉被告转嫁损失,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1#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关于甲方钢轧厂1#提钒转炉耐材以吨钢方式整体承包给乙方等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供货范围:提钒转炉砌筑材料及维护炉衬所用各种耐材,提钒转炉砌筑及维护所用工具、设备;工作范围:提钒转炉本体砌筑及炉役内维护,配合纳米保温绝热材料的安装,负责作业范围内的定置管理和环境卫生。2、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执行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出钢量:70-80吨,平均出钢量75吨炉)。3、交货时间:2017年3月15日前提钒转炉砌炉用的各种耐材及设备到达甲方现场。4、承包单价:提钒转炉耐材承包价格1.80元吨钢;目标炉龄≥12000炉,补炉料超出设定量250吨时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优先采购乙方产品,如采购乙方产品时按乙方招标时所报价格1,850.00元吨进行结算;若合同期内市场环境或甲方工艺条件等变化较大,双方可对承包价格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7、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即第一个炉役砌炉完成之日起至第二个炉役结束。在此期间,若第二个炉役提前炉役合同自动终止,若推迟炉役合同顺延至炉役结束。合同终止: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内乙方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或服务质量不满足要求;乙方有违规违纪现象的;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下。
2017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关于甲方钢轧厂2#炼钢转炉耐材以吨钢方式整体承包给乙方等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供货范围:转炉砌筑材料及维护炉衬所用各种耐材,转炉砌筑及维护所用各种设备:切砖机、喷补机、手拉葫芦等;工作范围:转炉本体砌筑、炉役内维护和出钢口喷补工作,配合纳米保温绝热材料的安装,负责作业范围内的定置管理和环境卫生;提供转炉炉衬各类砖型的设计及砌筑方案的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交甲方钢轧厂审核、备案。2、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执行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出钢量:67-75吨,全炉役平均出钢量73吨炉)。3、交货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前2#转炉砌炉用的各种耐材及设备到达甲方现场。4、承包单价:2#转炉耐材承包价格1.60元吨钢;目标炉龄≥15000炉;补炉料超出设定量200吨时甲方根据市场情况优先采购乙方产品,如采购乙方产品时按乙方招标时所报价格1,850.00元吨进行结算;若合同期内市场环境或甲方工艺条件等变化较大,双方可对承包价格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7、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即新炉役开始至炉役结束。在此期间,若提前炉役合同自动终止,若推迟炉役合同顺延至炉役结束。合同终止: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内乙方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或服务质量不满足要求;乙方有违规违纪现象的;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7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申请函,主要内容:由于国家对环保抓的非常严格,国家环保组入驻辽宁省,对海城、大石桥市所有镁砂行业进行整改,造成耐材成品制造成本上涨过多,现将吨钢耐材价格统一上涨25%,单结散料统一上涨1,150.00元吨。后期耐材价格随行就市,希望贵公司各位领导,给予酌情考虑。2017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函: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四套转炉整体承包合同,现已砌筑两座转炉。预计10月初还要砌筑两座转炉……我公司申请在现吨钢承包价格上上涨40%,另承包范围之外采购补炉料价格为3,200.00元吨。还请贵公司客观的认真的考虑。由于两套转炉砖的制作周期在50天左右,还请贵公司在本月底前作出决定。2017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函:针对目前的市场行情,我公司申请在现吨钢承包价格上上涨75%,另承包范围之外采购补炉料价格为3,500.00元吨。由于现在的特殊时期,此次涨价的幅度仅限于5日内有效,如果镁砂价格出现增长情况,我公司还会进一步调整涨价幅度。2017年8月23日,原告对2017年8月23日被告的发函回复: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到期时间2018年2月28日,暂时无法调整承包价格,请贵公司按合同要求执行,保证我公司正常生产,如因贵公司不履行合同给我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贵公司承担;我公司10月份准备1#提钒转炉和2#炼钢转炉的炉役工作,请贵公司在9月25日前将2座转炉的炉役砖生产完成具备发货条件,并在8月25日前将具体的生产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公司。一直以来,贵我双方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还请贵公司为了长远考虑,认真履行合同,以免诉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017年8月24日被告给原告发函:由于镁砂价格持续大幅度增长和政策因素的双重挤压,根据目前市场行情,我公司要求涨价的幅度也是根据现实情况做出的成本测算,并且也不是只针对贵公司提出的涨价事宜。在镁砂价格如此之高,货源如此紧张的情况下,价格不上涨,我公司也没办法给贵公司准备炉役需要的砖,环保组即将再次到来,我公司接到政府通知,9月份有可能强制性停产,届时我公司将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敬请谅解。2017年8月28日,被告以快递形式向原告提供商务报价单、承某建龙1#提钒转炉一个炉役耐材成本测算、承某建龙2#炼钢转炉一个炉役耐材成本测算,但原告认为没有收到此快递。2017年9月8日,原告与案外人辽宁岫岩青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1#提钒转炉耐火材料吨钢整体承包合同》以下简称第一份合同)、《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2#半钢转炉耐火材料吨钢整体承包合同》(以下简称第二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内容与1#承包合同基本相同,交货时间2017年10月15日前;承包单价3.06元吨,承包范围之外的价格为3,500.00元吨;目标炉龄≥12000炉,出钢量68-72吨,平均出钢量70吨炉。第二份合同与2#承包合同基本相同,交货时间2017年10月15日前;承包单价2.72元吨,承包范围之外的价格为3,500.00元吨;目标炉龄≥15000炉,出钢量:67-75吨,全炉役平均出钢量73吨炉。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如下:1#承包合同按期履行总金额:1.80元×75吨×12000炉=1,620,000.00元,而与案外人按第一份合同履行总金额:3.06元×70吨×12000炉=2,570,400.00元,损失数额950,400.00元。2#承包合同按期履行总金额:1.60元×73吨×15000炉=1,752,000.00元,而与案外人按第二份合同履行总金额:2.72元×73吨×15000炉=2,978,400.00元,损失数额1,226,400.00元;两份合同损失数额合计2,176,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1#承包合同、2#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认为受价格上涨影响数次提出涨价要求,但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致使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第一份合同与第二份合同,从而造成原告与被告之间的1#承包合同、2#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1#承包合同、2#承包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计算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的承担比例,因为原告在双方签订的1#承包合同、2#承包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与案外人另行签订合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40%的责任;被告在履行1#承包合同、2#承包合同过程中多次提出涨价要求,在原告提出按合同要求执行时,被告表明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是导致1#承包合同、2#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60%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的6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1#提钒转炉耐火材料吨钢整体承包合同》、《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2#半钢转炉耐火材料吨钢整体承包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76,800.00元的60%为1,306,080.00元;
三、驳回原告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20.00元,由原告承某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9,720.00元,被告辽宁中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师庚卯
人民陪审员 李耀东
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
书记员: 王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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