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王莉莉(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刘某文
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城满。
委托代理人张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莉莉,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明昌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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