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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广播电视台0五转播台与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某广播电视台0五转播台,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兴隆县0五转播台。组织机构代码:00096729-7。
负责人:伊志山,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庆、肖佳宏,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某广播电视台0五转播台与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承某广播电视台0五转播台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某广播电视台0五转播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承某广播电视台0五转播台负担。

审判员  马建民

书记员: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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