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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职务董事长。

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071088.38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新型纤维素醉制剂技术研发项目建筑工程。工程(一期天丰办公楼工程和天丰厂房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111106.31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257360.84元。此外原告还承建了天丰公司外网及二期工程,双方对二期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对该部分工程也不给进行结算。根据原告预算该部分工程造价为1813727.54元。原告对拖欠的工程款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未进行核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雅洲

书记员: 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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