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俊,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该公司员工。
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70.14元,减半收取计11935.07元由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强
书记员:田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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