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市荣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久隆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明。
原告承某市荣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久隆冶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承某市荣某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2876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原告处多次购买矿山设备,截至2015年9月14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7090.00元,拖欠承某开山机械有限公司210575.00元。承某开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告股东相同。现承某开山机械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注销,其所有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据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总计287665.00元,特此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审判员 赵雅洲
书记员: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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