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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静雅山庄101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赵艳婷,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隆化县景泰世纪新城小区业主。

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的物业费1271元及滞纳金1391元,合计2662元。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受理立案。
经审查,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已经向被告进行书面催交物业费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规定了书面催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本案原告在未向被告书面催交物业费的情形下即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洪波

书记员: 郭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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