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承德市双塔山荣信1号商住楼4-208室。
负责人:秦宝贵,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清算组工作人员。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迁出占用原市建一公司位于滦河××办公楼一间公用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为:2007年12月30日,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经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2007承民初字地25号】,由原告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变现,并由承德市国控集团对破产企业已列入破产资产的土地、房屋等进行收储,变现后的资金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但被告未经许可私自占用原告的破产资产(滦河大本营市一建公司办公楼一楼西侧南面1间房屋,出租谋利),并拒绝腾房搬出,严重妨碍了收储工作的进行。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媛媛
书记员: 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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