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承德市双塔山荣信1号商住楼4-208室。负责人:秦宝贵,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国,单位员工。被告:王某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王某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
审判员 孙媛媛
书记员: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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