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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王某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承德市双塔山荣信1号商住楼4-208室。负责人:秦宝贵,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国,单位员工。被告:王某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王某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

审判员  孙媛媛

书记员: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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