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承德市双塔山荣信1号商住楼4-208室。
负责人:秦宝贵,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国,单位员工。
被告:焦复利,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滦平县,
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与焦复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
审判员 孙媛媛
书记员: 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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