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承德市双某某双塔山镇荣信1号商住楼4单元208室。负责人:秦宝贵,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国,男,该清算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冰,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实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某某双塔山镇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胡光学,总经理。
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立即从侵占原告的位于双塔山镇原市建一公司院内的房屋场所搬出;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占用期间使用费137400.00元。事实和理由: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07年12月30日经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后没有资金来源,原告将原单位的土地、房屋予以出租,以维持工伤人员医治费用和清算组工作运转。被告曾先后于2005年7月25日、2005年8月3日、2009年4月7日、2010年5月18日、2010年6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原告场地、房屋的合同。合同期为1-2年,以后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原合同延续使用,形成了不定期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政策性搬迁、开发和出租人需要收回租赁场所时,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搬出,租赁费按月计算,多退少补,出租方不承担一切经济损失。2015年3月2日、2015年4月21日,市政府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安总公司的改制问题。作出收储建安资产、分期偿还职工债务的方案。据此,从2015年6月8日至今,原告先后向被告发送了四次通知和告知书,口头督促多次,要求被告限期搬出,被告仍不予理睬,还在继续生产经营,已构成侵权。期间非法占用原告场地2年8个月,五份合同共发生使用费1374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原告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实瑞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实瑞商贸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00元,退还承德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爽
书记员: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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