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金龙建材家居广场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94683618B。
法定代表人:魏艳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环(被告齐某某妻子),住址。
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爽
书记员: 温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