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魏艳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德市盛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炳生
书记员:马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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