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赵福军
赵庆全
滦平兴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旺虎(北京奥援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
组织机构代码:10643933-7。
法定代表人:孙井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军,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赵庆全,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满族,系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
被告:滦平兴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承德市滦平县。
组织机构代码:76660620-9。
法定代表人:翁镇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旺虎,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兴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1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赵萱
审判员:刘云志
书记员:闫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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