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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某某、付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艳芳,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飞,男,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
被告:付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程国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郭越红,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大勇,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付永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付永平申请追加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作为被告。由审判员葛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飞、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付永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8年4月13日10时20分许,被告赵某某驾驶被告付永平所有的晋B×××××晋B×××××号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457县道39公里200米(现313省道39KM+200M)处时与刘黎明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H×××××号大型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此次事故经怀来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负全部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怀来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4400元。
被告赵某某、付永平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辩称,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3日10时20分,被告赵某某驾驶被告付永平所有的晋B×××××晋B×××××号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457县道39公里200米(现313省道39KM+200M)处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刘黎明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H×××××号大型客车相撞后,双方车辆驶入孙清家耕地中,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黎明及冀H×××××号大型客车乘车人杨凤杰、丛树贤、周树芬、闫淑华受伤,孙清家的耕地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黎明、杨凤杰、丛树贤、周树芬、闫淑华、孙清无责任。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停运损失经张家口佳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结论为:本次评估标的冀H×××××金龙牌KLQ67960大型普通客车停运损失为:经市场调查,当地同类可比运输市场运营中平均收入每天为:¥800元。原告花费评估费4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共计34400元。
另查明,晋B×××××晋B×××××号半挂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运输证复印件、被告车辆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修理证明、修理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

本院认为:一、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辩称的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并向法庭提供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相佐证,本院予以采纳。二、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结合相关证据计算为: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⑴评估费4000元⑵停运损失27200元(800元天×34天),以上计312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永平赔偿原告承德市新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3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付永平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华

书记员: 郭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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