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
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富家沟西区5单元514室。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05.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05.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新拓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明华
审判员:张南雪
审判员:王忠
书记员: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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