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修月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允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00991917U。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允某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允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00元。现申请人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允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00元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允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一民
书记员: 赵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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