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姜丽娜
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翠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丽娜,该公司人力行政部保险专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爽
书记员:付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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