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宏瑞恒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山神庙村。经营者:范士伍,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狮子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狮子园村。法定代表人:刘建义,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祥,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村支委,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汽车修理费683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个体经营汽车修理业业主,在经营期间,与被告存有多年的业务往来,从2011年7月18曰至今,被告共拖欠汽车修理费68330元,原告虽多次讨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决。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狮子园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承德市宏瑞恒通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费683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安 丽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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