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松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晓明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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