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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松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德荣,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宇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崔晓明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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