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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高建国
张站群(河北张站群律师事务所)
栾某某
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委托代理人:高建国。
委托代理人:张站群,河北张站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某。
委托代理人: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海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承德市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海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刘海涵

书记员: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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