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某某星马物流有限公司
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承德市双某某星马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贺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某某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某某星马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某某星马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某某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某某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某某星马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某某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某某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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