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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人民政府与李某国、王天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
负责人:高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农经站站长,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某某。
被告:王天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某某。

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某国、王天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4.16元,减半收取1942.08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偏桥子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曾晖

书记员: 任紫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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