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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全利氧气、乙炔经销部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德市双滦全利氧气、乙炔经销部,地址:双滦区滦河镇滦河下坡。
经营者:齐凤银,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河北省双桥区人。
注册号:13080360003915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太原市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职务:董事长。

原告承德市双滦全利氧气、乙炔经销部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双滦全利氧气、乙炔经销部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全利氧气、乙炔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全利氧气、乙炔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00元,减半收取计106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全利氧气、乙炔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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