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双桥区水泉沟镇狮子园村。负责人:赵宏图,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春,该镇政府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柳某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柳某底村。法定代表人:李振,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际,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柳某底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柳某底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柳某底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柳某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书记员:唐 凯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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