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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唐某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陈晓峰(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唐某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陶涛
李岩

原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政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
原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的工程款212305.00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的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兴隆洗煤厂建设工程,将该工程中汪庄35KV变电站增容及配套线路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85182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施工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12305.00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材料不齐全,需补充必要的材料,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可再行提起诉讼,故原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9.78元,退回原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材料不齐全,需补充必要的材料,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可再行提起诉讼,故原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9.78元,退回原告承德市兴平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肖永平

书记员:潘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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