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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杜广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4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广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
上诉人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孙迪、杜广升,被上诉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认众
审判员:李红梅
审判员:应春明

书记员:王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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