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原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43号。
委托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
原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孙迪、被告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长期合同,但其中“每四年签订一次”、“乙方在承包期满后若继续承包,双方在无违约条件下应优先乙方”等条款,实际对原告继续出租浴池,且被告有优先租赁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应在如何处置浴池承租的问题上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在2013年仍对浴池进行了装修,原告如不能继续出租浴池,又不对被告的装修费用进行赔偿,显然对被告方显失公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冻结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的通知》,其核心目的是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到本案中,应理解为已出租的浴池的管理人将由原告变更为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该项事由不能成为原告拒绝与被告继续签订合同的法定理由。综上,原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率先垂范,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妥善处理与群众之间的民事纷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由原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长期合同,但其中“每四年签订一次”、“乙方在承包期满后若继续承包,双方在无违约条件下应优先乙方”等条款,实际对原告继续出租浴池,且被告有优先租赁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应在如何处置浴池承租的问题上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在2013年仍对浴池进行了装修,原告如不能继续出租浴池,又不对被告的装修费用进行赔偿,显然对被告方显失公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冻结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的通知》,其核心目的是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到本案中,应理解为已出租的浴池的管理人将由原告变更为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该项事由不能成为原告拒绝与被告继续签订合同的法定理由。综上,原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率先垂范,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妥善处理与群众之间的民事纷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由原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程志献
审判员:刘永生
审判员:程方
书记员:杨立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