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亿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冬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某高某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乃周,职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晴,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德市亿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某高某钢业有限公司、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德市亿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亿宝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亿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00元,减半收取10050.00元,由原告承德市亿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晓冲
书记员: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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