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
裴文卓
马某某
刘某某
关保祥(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刘海凤
原告承某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文卓。
被告马某某。
被告刘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关保祥,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海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刘某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承某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承某宽丰有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振东
审判员:徐建民
审判员:王丽艳
书记员:蔡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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