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宽丰巨丰矿业有限公司
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刘嫣然(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承某宽丰巨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向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嫣然,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宽丰巨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宽丰巨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宽丰巨丰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宽丰巨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承某宽丰巨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宽丰巨丰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宽丰巨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承某宽丰巨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玄文斌
书记员:董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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