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宽丰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王某某
原告承某宽丰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连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文卓,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为然,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秀林,男,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三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宽丰唐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富
审判员:王建坡
审判员:王丽艳
书记员: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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