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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高某全、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某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牛亮
高某全
张某某
张峰泉
承某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大石庙村村民委员会
杜秀华

原告承某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亮。
被告高某全。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峰泉。
第三人承某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大石庙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杜秀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全、张某某、第三人承某市双桥区大石庙镇大石庙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某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承某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40.00元。

审判长:孟庆九
审判员:王治国
审判员:马忠仁

书记员: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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