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好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传柱(北京金拓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
原告承某好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传柱,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
负责人刘维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好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好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好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好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某好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好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好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某好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爽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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