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天宝水泥有限公司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宽城盛某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李国江
原告承某天宝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力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盛某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才亚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天宝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盛某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承某天宝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天宝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1元减半收取15940.5元,由原告承某天宝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天宝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1元减半收取15940.5元,由原告承某天宝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先权
书记员:侯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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