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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某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常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某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6049978-6。
法定代表人缐杰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阁,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春利。
被告刘常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常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某大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红印

书记员: 史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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