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圣美服装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县下板城镇南环路运管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文宝,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阁,北京大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斯特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乡皇庄村2区9号楼26号。
法定代表人董蓓,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第三人周长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原告承某圣美服装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斯特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周长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承某圣美服装制作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圣美服装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圣美服装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0.00元,由原告承某圣美服装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书记员: 董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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