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王海珍
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磊
张保刚
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某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海珍,该公司职员。
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磊,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保刚,住承某市。
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承某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喜上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解除对承某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91810元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承某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91810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承某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被告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91810元的查封。
审判长:田振文
审判员:黄玲玲
审判员:郭冬青
书记员: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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