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某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
委托代理人陶树山,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承某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某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承某名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树山,被上诉人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腾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某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某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冉雪芳 审 判 员 郑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喜艳
书记员:段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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