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
法定代表人孟宪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明,
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承某县分公司,住所地承某县下板城镇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毅,河北
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住所地承某市高新区科技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崔培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人,汉族,住承某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武,
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承某县分公司、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承某县分公司、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0元,由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银
书记员: 赵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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