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承某县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
法定代表人孟宪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明,
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承某县分公司,住所地承某县下板城镇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毅,河北
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住所地承某市高新区科技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崔培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人,汉族,住承某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武,
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承某县分公司、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分公司承某县分公司、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某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0元,由原告
承某县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银

书记员: 赵光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